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 (试行)

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以下简称“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保险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双方确立代理关系,指派本机构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按委托协议的约定,为保险业纳税人在保险销售、理赔等各环节增值税涉税判定、纳税计算提供代理委托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准备和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扣缴税款报告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代理行为。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

第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情况和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综合评价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执业风险,对涉税业务进行充分评估。

(一)了解保险公司外部情况,判断保险公司执行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等机构规章制度及准则的情况;

(二)掌握保险公司内部基本情况,包括保险公司总分支结构情况;保险公司资产、利润规模与质量;保险公司资产配置、资金来源、经营业务等;

(三)了解保险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纳税申报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增值税发票信息、税收优惠备案表等。尤其了解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与治理层是否涉及增值税税收违法活动;

(四)了解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及其审计结论等信息;

(五)了解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中的增值税相关系统参数配置情况;

(六)其他与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列示资料清单、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取得并归集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有关的涉税资料,证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础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后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税务申报计算资料:上期申报表及相关底稿;申报期科目余额表;申报期收入序时账;申报期记账凭证、增值税相关合同、原始发票(现场查阅);申报期台账等;

(三)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完税证明等资料;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使用情况的资料;

(五)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第八条  具体开展业务时,根据委托方及其指向的第三人提供的资料,判断保险业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进项税额的抵扣、扣除项目明细、免税项目、税额抵减等具体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确认增值税税收政策运用的合法合理,应纳税额计算与缴纳的正确完整。

第二节 销售额关注事项

第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对委托人进行业务访谈或者调查,进行风险评估,评估事项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

第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销售额时,需关注:

(一)评价销售额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执行;

(二)查明销售额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销售额确认上的差异;

(三)取得或编制销售额项目明细表,判断是否计算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

(四)获取定价目录,抽查收取销售额是否存在价格异常的情况;

(五)抽查经济业务合同、原始凭证,并追查至记账凭证及明细账,判断是否准确完整记账;

(六)比对当期销售额与上期或上年度同期销售额,分析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七)检查以外币结算的销售额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八)销售额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正确;

(九)保险业各类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十)销售货物、应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发票开具情况,将税控系统数据与企业账面销售额数据进行对比,寻找差异;

(十一)涉税服务人员需关注保险合同是否于应付保费日期确认保费收入,结合业务系统核算保费、保费收入科目和保险合同、银行入账单等原始凭证,分析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时间确认保费收入,是否存在未确认保费收入而先开具发票的情况,企业是否保存已开具发票未确认收入或已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的台账

第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售额时,需关注:

涉税服务人员需分析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是否包括为保单账户或资产管理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全部业务活动;

在账户管理、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等业务中提供的服务,是否按照收取的各类手续费和佣金,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实际收到款项等时点确认销售额的实现,将含税金额换算为不含税金额,确认销售额。

第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需关注保险公司的视同销售行为,具体关注事项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特别需要关注保险行业的各类赠送行为是否与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金融保险服务密切相关,保险公司向客户赠送的是保险服务还是外购服务或货物,对无偿赠送行为是否已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确认销售额。

第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即征即退项目时,需关注: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判断保险公司是否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是否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关注是否符合享受即征即退的标准,是否已经达到政策规定的实收资本标准,是否办理对应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纳税检查调整销售额时,需关注纳税人是否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在当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价外费用时,需关注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各类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并在确认销售额时,是否按照适用税率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对符合条件的不征税价外费用,关注其实质要件和资料。

第三节 减免税项目关注事项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免税金融服务时,需关注:

(一)纳税人是否发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金融服务业务,包括: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的再保险服务等。

(二)纳税人享受免税规定,是否按规定备案和保存备查资料。重点关注纳税人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备案情况,抽查分析享受优惠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包括: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银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 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查验);
  4. 保险产品费率表。

(三)判断享受免税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能否分别准确核算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其他减免税项目时,需关注纳税人除符合免税条件的金融服务外,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的增值税对应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判断适用减免税的条件和相应的备案手续与资料。

第四节 增值税发票关注事项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票领购、发票开具、发票保管、发票签章等内部控制流程是否有效。

第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时,应当关注: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采用抽查的方式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信息与对应合同、付款情况是否一致,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开具的流程是否合规。关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包括: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以及免税收入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采用抽查的方式核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纸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的票面信息与对应合同、付款情况是否一致,增值税普通红字发票开具的流程是否合规。关注金融商品转让开具发票的情况,金融商品转让应当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确认销售额,但应当按照卖出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节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关注事项

第二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纳税人的赔付支出,是否属于可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范围,并按规定抵扣。

第二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可抵扣的进项凭证是否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是否准确、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是否准确、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计算是否准确,具体关注事项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计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由于改变用途,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是否按照资产净值和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转出以及资产净值计算的准确性。

第六节  税额抵减关注事项

第二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判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预缴税额的准确性:

(一)实行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就地预缴,获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总机构的单位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等及是否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复;

(二)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的准确性和预征率适用性。获得预缴增值税的完税证明,在总机构汇总纳税时进行税额抵减。

第七节  申报准备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计算并确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制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关注事项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第二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填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当履行质量复核程序,质量复核程序相关事项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编制完成保险业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将委托人的本期相关纳税信息反馈至委托人,并与委托人沟通确认,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税务机关征管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准备时,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执行。

第八节 纳税申报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收到委托人对当期增值税涉税信息的确认后,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方式及要求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提示委托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增值税、提示委托人保存归档有关资料。具体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

第三章  业务记录

第三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三十一条   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记录底稿包括:企业基本资料、基础数据、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条   企业基本资料工作底稿包括:企业基本环境、会计处理环境、税务处理环境。

(一)企业基本环境工作底稿包括:注册登记情况、税务登记信息、税种鉴定信息、优惠备案情况、银行开户情况等;

(二)会计处理环境工作底稿包括: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准则)及会计政策、确定的具体会计规定、各类财务报告、企业会计政策变动情况及说明等;

(三)税务处理环境工作底稿包括:收入纳税义务确认时点、收入额计算规则、计税方法选择、申报方式选择、内部税务数据信息流传递规则及计算机系统增值税税金计提核算规则等。

第三十三条   基础数据内容包括书面说明及纳税人提供的财务税务资料:

(一)书面声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应当从管理层获取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的书面声明。

(二)纳税人以往纳税申报数据,企业提供账务资料(包括科目余额表、科目明细账、进项税额明细表、视同销售明细表、不动产抵扣台账等)。

第三十四条    基础数据工作底稿包括:销项税额数据、进项税额数据(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税收优惠数据、纳税调整数据等。

(一)销项税额工作底稿。增值税申报表收入附表一中每一行次数据需要有对应的工作底稿及明细数据;根据税控设备导出的开票数据,形成当期开票明细工作底稿。

(二)进项税额工作底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数据需与增值税数据确认平台数据一致,并需关注进项税额转出事项、不动产(含在建工程)进项抵扣等特殊进项税额数据在当期的确认及转入转出。

(三)税收优惠工作底稿。主要记录税收优惠事项以供备查。

(四)有关税种纳税调整业务工作底稿的主要有:会计数据、税收数据、纳税调整增加数据、纳税调整减少数据。

第四章  业务成果与档案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办理报告确认、留存备查、整理归档、报告提醒、保密要求等业务报告事项。

第三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

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审核,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并出具代理申报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贵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并完成纳税申报。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增值税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复核、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复核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

项目

栏次

金额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1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2

 

(四)免税销售额

3

 

销项税额

4

 

进项税额

5

 

上期留抵税额

6

 

进项税额转出

7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8

 

应抵扣税额合计

9

 

实际抵扣税额

10

 

应纳税额

11=4-10

 

期末留抵税额

12=9-10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13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4

 

应纳税额减征额

15

 

应纳税额合计

16=11+13-15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17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18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19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20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21=8+14+19-20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

(一)涉税事项审核

在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中,我们已经对委托人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进行复核。代理纳税申报过程中,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执行复核程序。

(二)纳税申报方式

确定纳税申报方式为电子申报、网络申报等方式。

(三)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以XX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XX日内申报纳税。

(四)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填列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五)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_____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